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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取得型式認可者於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原型式認可證書影本及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
容器製造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三、工廠試驗設備、器具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四、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及品質管理系統、零組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與組裝作業流程及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有關文件。
六、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及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之圖片、照片及有關說明資料。
七、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試驗項目、引用規定及試驗結果。
八、維修保養手冊與相關試驗設備及器具之校正資料:試驗設備用壓力表或連成表應一年校正一次;試驗器具應三年校正一次。
九、製造容器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十、容器製造人員學經歷、專長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容器輸入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進口之容器(以下稱進口品)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二、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三、第三公證機構核發之符合相關國際規範之試驗報告;為國外第三公證機構發給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四、第三公證機構認證之生產製程及品管系統之工廠證明文件。
前二項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容器委託製造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具前條第一項文件及委託契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契約內容應載明容器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檢具之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之簽章。
三、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時,其試驗紀錄表上應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