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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申請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至現場進行實地審查(審查表格式如附表五)。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檢驗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使用年限屆滿應汰換之;其容器定期檢驗期限、項目、方式、結果判定、合格標示應載事項與附加方式、不合格容器之銷毀、容器閥之銷毀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辦理容器檢驗所需費用,由零售業者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所定容器檢驗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與人員、程序、應備文件、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變更、延展、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合格標示之停止核發、停止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