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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或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登錄。
二、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可業務徇私舞弊。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
五、認可試驗報告、紀錄或財務等相關資料登載不實,情節重大。
六、所辦理之認可業務與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重大。
七、自行申請廢止登錄。
八、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九、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致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十、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受第十四條第一項停止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處分達二次以上。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前項專業機構應於受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回登錄證書,並將承辦中之全部認可案件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未依規定繳回登錄證書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逕行註銷。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公益法人、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二、設有主管一人及專責檢驗人員五人以上之專責認可部門。
三、代表人、董(理)事及監察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等行業。
四、具備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試驗項目相關儀器設備。
前項第二款專責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之工程、材料等相關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容器檢驗實務經驗。
第一項第二款專責檢驗人員,至少應有二人具有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或輻射防護師(員)證書。
二、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驗員資格證明。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執行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未依登錄證書之認可業務項目執行業務。
二、因專責檢驗人員異動或儀器設備缺損,致認可作業無法有效執行。
三、擅自將登錄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至其他機構,或無故延遲辦理業務。
四、未依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所定認可作業規定、程序、收費項目及費額等辦理認可業務或收取費用。
五、專責檢驗人員出缺,或其資格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致不符合第二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或第十條至前條規定。
七、認可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錯誤。
受前項停止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處分之專業機構,自停止業務之日起,不得辦理認可業務。但於停止業務前受理之型式或個別認可案件已進行試驗者,得繼續辦理至認可作業完成。
專業機構於停止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期間,應主動通知申請人,並依申請人之意願,將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