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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機械類或電氣類登錄機構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分別申請,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者,每件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於登錄證書增列認可品目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八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二千七百元。
前三項申請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任技術員名冊及適任之認可品目。
五、認可作業計畫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作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
二、認可部門之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實驗室品質手冊。
四、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六、各項試驗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七、認可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八、會同實施試驗作業方式。
九、認可審議小組組成及運作。
十、認可收費項目及費額。
前二項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二個月內,登錄機構得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依前項申請展延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並實地評鑑合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錄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新增應實施認可品目,登錄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得檢附第四條規定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書面審查並實地評鑑合格後,增列認可品目,並換發登錄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登錄證書效期相同。
登錄機構未依前項申請增列認可品目者,於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屆滿後,應重新申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