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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如下:
一、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及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實施試驗、認可審議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
二、設立認可審議小組,辦理型式試驗結果之審議事項;其委員之遴任及異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型式認可書及認可標示之核發,並訂定管理措施。
四、與取得認可之業者簽訂契約。
五、依規定對認可品辦理產品產製廠(場)抽樣或市場購樣試驗。
六、對取得認可卻未持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限期改善或終止認可。
七、認可案件之異議、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八、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所定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九、其他與認可有關之業務。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申請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資格之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任技術員名冊及適任之認可品目。
五、認可作業計畫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作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與理念、永續經營承諾、經營方式及停止經營處理程序。
二、認可部門之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實驗室品質手冊。
四、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認可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人員訓練計畫。
六、各項試驗設備清冊、操作維修程序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七、認可作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八、會同實施試驗作業方式。
九、認可審議小組組成及運作。
十、認可收費項目及費額。
前二項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