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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登錄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認可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