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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以下簡稱檢驗場)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申請下列事項,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認可: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
二、認可展延: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三、認可變更: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四、認可證書補(換)發: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
EN
第 75-2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