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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本標準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