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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及消防設備士公會之組織及活動,依人民團體法及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
直轄市、縣(市)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