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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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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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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
EN
第 74 條
(刪除)
第 75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