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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申請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本條例相關法令之行為。
二、申請所附文件經主管機關(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三、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
四、主動申請廢止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