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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
取得輸入或販賣高空煙火之許可者,原用途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
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用途。
前項變更後之用途,以第二條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