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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日期,向主管機關申報。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公益信託關係依第六十二條規定消滅者,受託人應於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