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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事及業務管制事項。
二、關於署新聞發布及連絡事項。
三、關於公關與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四、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六、關於庶務、經費及出納事項。
七、關於署公產、公物、建築、修繕等管理事項。
八、不屬於其他各處、中心事項。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