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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巡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海岸巡防重要政策之釐訂、考核及研修事項。
二、關於海域、海岸勤務規劃、執行、督導計畫之策頒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海域、海岸事務處理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四、關於非通商口岸、漁港之入出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管制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五、關於海域、海岸犯罪之偵防事項。
六、關於海岸管制區管制政策之釐定及研修事項。
七、關於海域、海岸執勤人員訓練計畫之策頒及督考事項。
八、關於海上救難及護漁之督導事項。
九、關於海域、海岸巡防及國防事務權責劃分之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巡防事項。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