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本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