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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少輔會接獲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轉介少年案件,或少年本人主動通知或請求後,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判斷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並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決定結果應通知原通知或請求之機關(構)、學校或個人。
前項通知或請求有二以上少輔會接獲者,由少年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少輔會決定是否開案輔導並通知原通知或請求者;少年有跨轄區移動或行蹤不明情形者,由接獲通知或請求在先之少輔會為之。
第一項之通知或請求,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