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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金卡與就業 PASS 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EN
就業金卡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申請人係屬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以下簡稱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二、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元。
三、外國人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其他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欲轉換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一百元。
外國人申請前項就業金卡延期者,展延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展延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展延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第一項就業金卡延期者,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
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及費額如下:
一、准予抵我國國際機場或港口時申請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美金二十四元。
二、申請速件處理者,每件依前條所定簽證類別之費額,加收百分之五十。但為因應急難事件或公務需要者,得免予加收。
三、入境後,申請改發停留或居留簽證者,每件加收新臺幣八百元或美金二十四元。
四、申請人所持護照國家對我國國民申請該國簽證另收取類似費用者,每件得依照該國所定費額相對收取。
前項第二款所稱速件處理,指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斟酌實際業務狀況,指派專人立即辦理或於公告之處理期間內提前核發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