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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再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