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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條所定人員之相關專業訓練,由內政部、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或委由民間團體辦理;其課程類型、時數及相關訓練事宜,由內政部另定之。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偵查、審理、被害人鑑別、救援、安置保護等人員應經相關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