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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下列各款之罪嫌,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犯罪:
一、於國外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人口販運案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及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案件,符合刑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許可其入國並追訴其犯罪。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