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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依前條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及質權設定者,應於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一、註冊登記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者,移民署應廢止其經營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EN
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經營許可。
前項公司,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後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移民署應廢止其經營許可:
一、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
三、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