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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在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或在短期補習班研習華語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
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四、與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第九條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三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外國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其父或母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經許可居留之我國國民、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許可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居留: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前項外國人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項之外國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九日修正發布,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前未滿十六歲入國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不受該項第二款有關未滿十四歲入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