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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民。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身心障礙者。
二、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三、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