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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小組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席。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及前條之評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辦理。但服徒刑之成年受刑人由監獄、少年受刑人及受感化教育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與其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前條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