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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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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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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EN
第 15 條
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定之情形者,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實施除法律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0 條
前條專業人士辦理協助詢(訊)問事務,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
前條專業人士之資格、條件、酬勞支給、提出說明或建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