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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
 二 妖言惑眾,或散佈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
 三 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 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
 五 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
 六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