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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升降國旗,經指示而不靜立致敬者。
 二 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三 於公共場所瞻仰 國父遺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
 四 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經指示而不
   起立致敬者。
 五 國旗之製造或懸掛,不遵定式者。
 六 於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者。
七 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八 人力車、自行車乘坐二人,不聽禁止者。
九 於火燭、門戶漫不當心,經指示而不聽者。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