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知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 經警官、警長發現者。
 二 經人民告訴或告發者。
 三 經違警人自首者。
前項告訴、告發或自首,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為之。
要塞堡壘地帶法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 EN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