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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三條之查察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當舖業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當地警察機關對於當舖業,得視需要予以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