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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備繳之照片六張,以三張黏貼申請書,一張黏貼自衛槍枝執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 EN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
一、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
二、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
三、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
四、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
五、自治人員:指鄉(鎮、市)長以上者。
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