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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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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30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被通知人更正。
前項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應設簿登記或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以備查考。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
第 29 條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