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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失能退休公濟,指發生失能事實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依法退休者;第四款所稱因公受傷,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執行職務中發生危險而受傷。
二、因出差遇險而受傷。
三、在辦公場所遭遇意外而受傷。
四、因戰事波及而受傷。
第六條之年資,自參加互助共濟之日起算,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如離職後再任者,以前已繳互助金之年月應予合併計算;第五款所稱住院比照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所指定之醫院辦理。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事項規定如下:
一、員工死亡公賻。
二、員工終身失能退休公濟。
三、員工眷屬喪葬補助。
四、員工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慰藉。
五、員工退休(職)資遣補助。
六、員工眷屬重病補助。
七、員工遭受重大災害補助。
參加互助共濟員工,遇有前條各款事故之一者,其公賻、公濟及慰藉金、補助費等核發標準,以互助人當月互助俸額所得,視其原因及參加互助共濟年資,依下列規定給予之:
一、死亡或終身失能退休者,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一。但自殺死亡者不予補助。
二、員工之父母與配偶喪葬各給二個互助俸額之補助費。
三、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視其情節輕重,給與五個至十二個互助俸額之慰藉金,其標準表如附表二。
四、退休(職)資遣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一。
五、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病住院醫療,一次醫療費用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上者,得申請補助百分之三十,同一員工每年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成年子女以仍在學現尚未婚、且無職業,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其因整容、整修(形)、自殺及非疾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及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均不予補助。
六、員工遭受重大災害之補助基準由互助共濟委員會視災情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定;其申請補助手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