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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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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 7 條
警察人員合於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降齡屆齡退休者,於退休時,除依第五條第五款發給退休補助費外,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核發標準為每提早一年發給新臺幣六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前項特別給付金所需經費,由警政署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後至八十年七月二日以前,合於當時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基)準表規定降齡命令退休者,準用第一項規定發給特別給付金。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
第 5 條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事項規定如下:
一、員工死亡公賻。
二、員工終身失能退休公濟。
三、員工眷屬喪葬補助。
四、員工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慰藉。
五、員工退休(職)資遣補助。
六、員工眷屬重病補助。
七、員工遭受重大災害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