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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
本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EN
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
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範圍及要件,由監督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