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支應下列費用:
一、接管人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費用,包含:
(一)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及員工薪資等維持營運必要之費用。
(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等之支出。
(三)接管人維持營運不中斷所為必要處置之支出。
(四)其他因營運所生之費用、稅捐等。
二、接管人及第六條人員之報酬、薪資或相關費用。
接管營運期間營運收入不足支付前項費用,得先由接管人代墊,再由民間機構償還。
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任務,得組成接管小組,並得聘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必要時,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