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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接管營運時,應作成接管營運處分書(以下簡稱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受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
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接管營運標的、事由及依據。
三、接管營運項目及範圍。
四、接管人名稱及地址。
五、接管人權限。
六、接管營運起始日及期間。
七、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八、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期間,必要時,得展延之。其通知及公開準用前項規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中止及前項停止其營運一部、全部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主辦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予以強制接管營運;其接管營運方式、範圍、執行、終止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