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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
本辦法依住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評鑑社會住宅事務等,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