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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顧問公司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