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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最小需用原則: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二、彌補或復育所造成自然海岸損失之有效措施:
(一)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應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並維持海岸之沙源平衡與生態系穩定。
(二)應優先於申請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棲地。
前項彌補或復育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
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
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
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
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五、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前項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