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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避免於海岸地區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並應就原有場址分布、處理情形,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
海岸管理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一、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
二、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土地使用。
三、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泥灘、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
四、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害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調適其土地使用。
五、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原有場址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
六、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獨占性之使用,並應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
七、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以降低其對海岸地區之破壞。
八、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活動空間,以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
九、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以提升海岸保護管理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