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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所定相關位置圖、環境現況、迴避措施、影響預測與範圍及第七款自行評估措施或替代方案等,應於適當比例尺之地圖上標明其分布、數量或以數據量化敘述。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環境現況、第六款影響預測與第七款自行評估措施或替代方案等相關環境現況調查及評估,應依中央相關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
濕地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開發或利用者之姓名及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營業所或事務所、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姓名。
二、開發或利用行為之名稱、開發或利用場所及相關位置圖。
三、開發或利用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四、開發或利用行為可能影響之重要濕地及其周邊環境現況。
五、開發或利用行為之迴避措施。
六、開發或利用行為對重要濕地及其含周圍環境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影響預測。
七、自行評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原則採行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或實施異地補償措施、生態補償措施之理由、方法及經費。
八、濕地影響費或代金之估算。
九、異地補償用地土地使用同意相關文件。
十、開發或利用前之公開會議紀錄與有關機關、人民或團體意見及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就開發或利用行為對重要濕地之影響,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審查原則,依序自行評估採行或實施前項第七款所定措施,並據以估算前項第八款濕地影響費或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