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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評估:
一、申請案由之必要性及替代方案。
二、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對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與重要物種、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及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之影響。
三、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之必要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五、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後之配套措施。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及地方級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該濕地之生物多樣性、自然性、代表性、特殊性及規劃合理性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並根據下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為國際遷移性物種棲息及保育之重要環境。
二、其他珍稀、瀕危及特需保育生物集中分布地區。
三、魚類及其他生物之重要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及其他重要棲息地。
四、具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及科學研究等價值。
五、具重要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防洪及滯洪等功能。
六、具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景觀美質、環境教育、觀光遊憩資源,對當地、國家或國際社會有價值或有潛在價值之區域。
七、生態功能豐富之人工濕地。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