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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為實施保育利用計畫之必要,得依法徵收、撥用或租用。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前項受委託經營管理者之資格條件、經營管理計畫應記載事項、經營管理方式、委託之程序、期限、終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