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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