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濕地標章回饋金,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