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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併同戶政機關、財稅機關及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予以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三、申請修繕住宅補貼者,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
前項第一款限期補正之規定,於申請人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之文件除切結書外,得於受理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第一款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正項目為增加評點者:續予審查,不列計評點項目。
二、補正項目為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之證明文件者:續予審查,適用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二類優惠利率。
三、補正項目涉及申請資格有無者:駁回申請案件。
第一項案件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補貼年限及優惠利率規定如下:
一、優惠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償還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三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三、補貼年限:最長十五年。
四、優惠利率:
(一)第一類: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二)第二類:按郵儲利率加百分之零點零四二機動調整。
五、金融機構貸放利率:由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
六、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所定第一類優惠利率之適用對象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第二目所定第二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為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以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基準為上限自行訂定補貼基準;因特殊需要,直轄市、縣(市)住宅主管機關訂定之補貼基準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基準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因調整所增加之補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擔。
承貸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修繕貸款核定戶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