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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除
第五項第七款、第八款依第二項、第三項評定補助額度外,依地面層以上
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額度,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且總
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以施作第五項補助項目為原則
。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
施更新之更新地區,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且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七款補助經費,其施作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
公尺以下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千元,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部分,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
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按地方財
力編列自籌款。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八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四十
五,並以執行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建物所有權人為具營利性質之公司行號者,不予補助,計算核准補助項目
總工程經費時,應扣減上開公司行號所應分擔之費用。但依規定免開立統
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之項目如下:
一、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
二、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
三、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四、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
五、屋頂防水及綠美化。
六、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七、提高建物耐震能力。
八、增設昇降機設備。
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
十、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
工程項目。
前項補助項目,採用綠建材、綠色能源或綠建築工法進行整建或維護工程
者,得優先列為補助。
申請第一項或第三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必須施作第五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項目,且施作費用須占第一項實施工程經費三分之
一以上。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
十二條核准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