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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