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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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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空間類建築物居室空間之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應分別低於下表公式所計算之基準值。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
│大型空間類建築物│氣候分區│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基準值計算公式│
│: │ │ │
│A 類第一組 ├────┼────────────────┤
│D 類第一組 │北部氣候│ 2 │
│ │區 │基準值=146.2X -414.9X+276.2 │
│ ├────┼────────────────┤
│ │中部氣候│ 2 │
│ │區 │基準值=273.3X -616.9X+375.4 │
│ ├────┼────────────────┤
│ │南部氣候│ 2 │
│ │區 │基準值=348.4X -748.4X+436.0 │
│ ├────┴────────────────┤
│ │X :平均立面開窗率(無單位) │
│ │基準值單位:千瓦/(平方公尺.度)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
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及窗平均遮陽係數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住宿類建築物每一居室之可開啟窗面積應大於開窗面積之百分之十五。但符合前項、本編第三百零九條至第三百十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